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6)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取消备案卡。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对小作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取消备案卡,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对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取消备案卡,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召回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登记证、备案卡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登记证、取消备案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给予处罚。
伪造、冒用登记证、备案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给予处罚。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取消备案卡。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公示登记证、备案卡、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未按照规定公示食品添加剂名称等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小餐饮、小摊点履行了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有有效凭证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对小作坊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取消备案卡,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 被吊销登记证的小作坊、小餐饮,经营者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小作坊、小餐饮以及食品生产经营登记,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取消备案卡的小摊点,经营者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领取备案卡以及申请食品生产经营登记,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