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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7)

  第六十四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取消备案卡以外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取消备案卡。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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