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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规定(2)

票决办法应当明确民生实事项目应选数量、候选项目差额数、表决方式、项目确定和公布方式等内容。

大会票决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由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

第十七条 民生实事项目票决通过并公告后,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计划应当明确责任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时限、资金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民生实事项目一般应当在本年度内实施完成;确需跨年度实施的,应当明确年度阶段性目标及完成时限。

第十八条 在实施民生实事项目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原因,需要对有关民生实事项目作重大调整或者暂缓、终止实施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就有关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和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制度,主动向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实施情况,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专题调研、视察等方式,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实施民生实事项目。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成立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监督小组,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开展日常跟踪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建议;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到整改意见建议后,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上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或者单独就上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本级人民政府。

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和街道的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提出、审议票决(荐)、实施监督等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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