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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2)

学校应当设立心理辅导场所,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为未成年学生提供心理健康筛查、咨询辅导与早期干预服务,预防和解决未成年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发现未成年学生出现严重心理危机时,学校应当立即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协助送至相关专业机构诊治,并在教育、公安等部门指导下做好处置工作。

学校开展心理辅导应当遵守职业伦理规范,在未成年学生知情自愿的基础上进行,遵循保密原则,保护未成年学生隐私。

第十五条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学校应当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欺凌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根据情况给予相关学生家长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接受疑似学生欺凌事件的举报与申诉,及时开展调查、认定与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报告。

各类学校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学生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欺凌工作。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教育,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已配置校内网络设施的学校应当采用安全过滤等技术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在课外向未成年人开放校内网络设施。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预警、识别和处置机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教育、司法行政、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建立学校、社区和家庭禁毒教育衔接机制,指导禁毒志愿服务队伍等开展针对未成年人的禁毒知识宣传和毒品犯罪预防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学校、有关单位应当利用法治宣传教育实践中心、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等场所,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教育部门应当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指导学校开展未成年学生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本省加强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和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干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时遇到困难的,可以向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等寻求帮助;相关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及时提供帮助。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重点场所的巡查治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加强管理教育,并可以依法予以教育惩戒;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采取训导、专题教育、心理辅导与行为干预等管理教育措施,并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

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联系,共同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疏导和帮助。

未成年学生有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学校按照本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有关社会组织、公民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可以予以劝阻、教育,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可以向所在学校、教育部门、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矫治教育措施。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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