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2月2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5年11月2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治权利保障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保障
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障
第六章 财产权益保障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保障
第八章 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完善制度,保障和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并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参与制定或者制定涉及妇女权益重大问题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协调推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妇女发展规划;
(四)调查研究本行政区域涉及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五)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六)其他与妇女权益保障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工作。
第八条 支持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新领域按照规定建立妇女组织。
第九条 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各项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
第十条 落实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分析,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男女平等和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数字化建设,推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数字化场景应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信息内容和服务的监督管理,保障妇女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新闻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有助于保障妇女权益的捐资助学、教育培训、困难救助、就业创业、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活动。
第二章 政治权利保障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保障女干部培训的机会,提高女干部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妇女联合会应当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居民自治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村、社区妇女组织可以建立健全妇女议事协商制度,组织妇女参与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有关妇女权益事项的协商议事活动,形成的意见和建议,由妇女组织提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研究处理,并及时公布研究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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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