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重庆市平安建设条例(3)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打防并举、整体防控、专群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现代警务运行机制、街面巡逻防范处置一体化机制、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排查整治机制、防范个人极端案(事)件长效机制,统筹开展社会信息资源整合工作,构建立体化、法治化、专业化、数字化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完善和落实巡逻检查、守卫防护、要害保卫、治安隐患和问题排查处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法惩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涉黑涉恶线索和案件双向移送机制、协同打击机制。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力。

网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发现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监察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预警宣传,推送安全提示信息,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会同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预警劝阻、技术反制、行业治理、协调处置等机制,形成防范打击合力。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加强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严格执行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发现涉电信网络诈骗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吸毒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等的服务管理,落实教育矫正、医疗救助、困难帮扶、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心理疏导等措施,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服务管理体系。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安置帮教工作区域管理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管理,组织开展筛查发现、联合随访、风险评估、救治救助和应急医疗处置。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组织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实行源头预防、综合治理。

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应当加强统筹,教育、人力社保、网信、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规划或者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推进专门学校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相关保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心理疏导、危机干预机制,完善心理服务网络,培育心理健康服务人才队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科治疗等活动,加强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推动心理健康服务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监测预警、咨询服务、干预处置的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体系,推动大中小学全面建立心理辅导室或者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欺凌、性侵害、性骚扰的,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开展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能源、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管执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治理等制度机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安全水平,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规范设置交通指示、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路段的排查整治。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铁路沿线治安防范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指导铁路护路联防组织开展联防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公安、教育、经济信息、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厂房库房、加油站、加气站、充(换)电站、储油储气库、人员密集场所等高风险对象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