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2)

地方金融组织的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地方金融组织的正常经营,损害地方金融组织、其他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遵守下列规定:

(一)以显着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和禁止性业务规定;

(二)告知金融消费者与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有关的费用、利率、数量、持有周期、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等涉及其重大利益的内容;

(三)如实、充分提示可能影响金融消费者决策的信息、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性质和风险,必要时签署风险提示书;

(四)依法收集、使用金融消费者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金融消费者信息;

(五)不得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发布金融业务广告,不得以虚假、欺诈、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

(六)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捆绑搭售产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和争议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及时受理投诉,处理争议。

第十四条 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挪用、侵占客户资金以及其他资产;

(三)以非法手段催收债务;

(四)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借、出租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交易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各种原始凭证以及登记、交易、存管、结算、交割、交收等资料。

第十六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报告、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并确保报送的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地方金融组织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说明正当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地方金融组织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应当向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相关材料。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或者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注销相关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予以公告。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被依法宣告破产以及出现重大风险无法恢复正常经营的,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有关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八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公布并及时更新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

第三章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提高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协同性。

第二十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类型、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内控机制、风险状况、信用等级等情况,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机制。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征信机构等专业机构协助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检查有关业务数据管理系统以及数据等;

(四)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现场检查措施。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现场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碍。

第二十二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加强监管信息的汇聚和共享,开展实时监测、数据分析、风险预警和评估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等进行监管谈话;

(二)出具风险提示函;

(三)责令公开说明;

(四)责令定期报告;

(五)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地方金融组织及相关人员信用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信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地方金融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