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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3)

第二十六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协助监督检查的专业机构和配合监督检查的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禁止泄露、传播或者非法使用。



第四章 金融风险防范处置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属地责任,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机制,制定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金融风险源头防控措施,强化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保障,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稳妥处置金融风险。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和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本领域涉金融风险的常态化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风险排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参与金融活动的各类组织应当依法承担金融风险处置主体责任,发生金融风险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第三十条 地方金融组织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件,应当在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一)严重流动性困难;

(二)重大待决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案件;

(三)重大负面舆情;

(四)群体性事件;

(五)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刑事立案侦查、接受监察调查;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风险事件。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收到地方金融组织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开展风险研判、评估,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的具体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或者发生重大金融风险的,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区别情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二)限制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

(三)暂停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四)督促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有关约定或者承诺履行补充资本和流动性支持等义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地方金融组织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金融风险隐患或者重大金融风险并且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应当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确认隐患或者风险已经消除的,应当及时解除有关措施。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推进金融领域执法和司法衔接,防范与处置金融风险。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与网信、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渝机构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应急处置联动,防止资产非法转移,维护金融稳定。



第五章 西部金融中心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本市会同四川省推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健全现代金融体系,激发金融创新活力,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优化金融发展环境,促进各类金融要素资源高效集聚,增强西部金融中心辐射力和影响力。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渝机构支持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基金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发展,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功能性总部、分支机构、专业子公司和专营机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渝机构采取下列措施,构建具有区域辐射力的金融市场体系: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开展投融资,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二)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上市孵化培育、股权登记托管以及挂牌交易等业务,建设专精特新专板;

(三)支持开展担保、不良资产处置、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等领域的跨区域合作;

(四)支持保险业机构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开展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

(五)建立健全征信体系,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息共享整合;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渝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加强对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产业的金融服务,加大对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金融支持,创新普惠金融、养老金融、绿色金融等特色金融产品,规范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推进供应链金融和贸易融资创新发展,建立支持高质量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渝机构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和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的金融改革创新,促进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数字化转型,推动金融科技创新,深化科创金融改革,加快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构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金融创新体系。

第三十九条 本市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深化与境外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推动落实西部陆海新通道、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等的金融先行先试政策,推广和拓展跨境金融应用场景,推动境内外资本要素有序流动,形成高水平的内陆金融开放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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