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2)
第十一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建立不同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衔接机制。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普通本科学校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开展五年制、七年制等人才贯通培养。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制定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激励措施,研究解决产教融合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推动其实体化运行;支持企业、学校、科研机构面向产业园区和重点行业、领域建设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共同开展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科研攻关、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
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方式,约定成员之间合作的方式、内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十三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指导、协助开展校企合作,并提供相应支持和服务。
支持企业、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教学标准制定、教材联合开发、技能人才评价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
职业学校应当优化校企合作工作机制,制定校企合作计划,建立符合校企合作要求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加强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应当作为招生计划安排、项目资金分配、评优评先等的重要参考。
鼓励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校企合作工作机制,利用人才、资本、知识、技术、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并作为各类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供给与需求、招聘应聘等相关信息,定期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信息,推动校企信息共享,促进校企合作对接。
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企业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支持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双师带徒等方式进行学徒培养。
鼓励和引导企业为工学结合的学徒购买商业保险。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信息、税务等部门落实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评价制度。
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下列政策支持:
(一)参与举办的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产教融合相关资金支持范围;
(二)对企业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所在企业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提升职业学校教师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培养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支持高等学校按照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师范院系、开设相关专业,联合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合作开展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
职业学校应当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轮训制度,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五年到企业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提供职工总数百分之二以上的岗位接纳教师实践。
第十七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制度,提高支撑本市重点产业领域的高水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
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当共同完善专业人才双向交流聘任制度,畅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学校任教和学校教师到企业任职的渠道。经所在学校或者企业同意,职业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到企业、职业学校兼职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获取薪酬。
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可以申请担任职业学校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可以申请“双师型”教师认定。
第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实训,加强实习实训指导、安全生产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根据不同专业实习实训需求提供差异化保障。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发布岗位信息,接纳学生实习,与职业学校合作设计实习项目;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业共建、职业学校之间共享实训基地,提升实训基地管理、使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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