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3)
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实习学生权益;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投保实习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给予报酬;鼓励实习单位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科研力量建设,实施科研和教学成果激励。鼓励中华职教社、职业学校以及相关研究机构开展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
鼓励职业学校联合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工艺改进、产品升级、发明创造和技术服务,依托专业科技服务机构加大职业学校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拓宽职业学校学生发展渠道,在升学、就业、落户、职业发展等方面创造公平环境。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定期发布人才需求和岗位信息,共同做好职业学校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当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职业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能力;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支持体系,在课程设置、学分认定、学籍保留、资金支持等方面创造条件,鼓励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活动。
鼓励企业实施定向人才培养、人力资源提升等就业育人项目,举办校园宣讲会、招聘会等就业供需对接活动,畅通实习实训与就业创业的衔接渠道。
第二十一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职业教育质量评价。
开展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将下列内容作为重要指标:
(一)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和就业质量;
(二)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建设、教材开发、师资配备、实习实训等关键办学能力;
(三)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水平;
(四)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举办方在用地保障、校舍建设等方面履行主体办学责任情况;
(五)学生、企业等相关方的满意度评价。
职业教育质量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公开,并作为学校整合优化、专业调整、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业学校应当落实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奖励、资助,规范资金管理使用。
鼓励职业学校丰富奖励和资助形式,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引导和激励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畅通供需信息渠道、整合各类资源,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职业学校独立举办或者联合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共同举办社区学院、田间学校、夜校、培训机构等,鼓励优质职业学校利用办学资源服务终身教育。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统筹实施职业培训信息化公共服务、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加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行业领域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发挥主体作用,组织职工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技能竞赛,提高职工技术技能水平和创新能力。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与职业培训成果挂钩的激励机制。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突出实际操作技能,合理设计培训内容,采取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等方式,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和项目的统筹、优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职业培训质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开展的职业培训,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第二十六条 支持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跨校、跨区域合作,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加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职业教育协同发展,完善人才联合培养、合作帮扶交流等机制。
鼓励职业教育领域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赴境外办学,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成果互认。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学校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健全基于专业大类的公办职业学校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加大新增教育经费对职业教育的支持。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在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其学费减免补助参照同级同类公办职业学校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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