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4)
鼓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安排专项经费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
第二十八条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采取信贷优惠、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对产教融合项目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给予支持。
税务部门对校企合作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等,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对获得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取得的相关收入,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职业学校提供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企业投资或者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照教育用地进行管理,其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
第二十九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校企合作、提供社会服务或者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依法可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支付劳动报酬、作为绩效工资来源或者奖励、资助、救助学生等。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快职业教育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推动教育数据、资源、服务融通共享、多跨协同,实现更加公平、更高质量、更具智慧、服务终身学习的现代数字职业教育供给。
鼓励和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推进教学、管理、评价等数字化改革,建设数字化、智能化课程教学资源库,推动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
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数字化教学资源开发与利用。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宣传,利用职业教育活动周、世界青年技能日等集中开展职业教育宣传活动,组织开展技能竞赛,展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果,宣传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
新闻媒体、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宣传,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营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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