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3)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品行良好,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公益,廉洁奉公;
(四)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五)具备与履职要求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身体条件;
(六)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或者邪教活动的,不得作为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参加投票的村民应当超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半数,提名应当在当日完成并张榜公布。
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名,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两名,并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一)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提名,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本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投票提名,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以村为单位集中计票,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可以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计算。一人在同一张选票中被提名两种以上职务的,只保留其最高职务的提名。
每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出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第二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提名有效并在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下进行资格审查后,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
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候选人的缺额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并张榜公布。
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非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二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在指定场所与村民见面,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设想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的内容,不得对其他候选人进行人身攻击。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拉票贿选行为:
(一)使用金钱、有价证券、实物或者提供各种消费活动拉票;
(二)指使他人贿赂村民或者选举工作人员;
(三)许诺当选后为投票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四)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其他拉票贿选行为。
采取前款方式获得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其候选人资格无效。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六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应当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办理委托投票,并公布名单;
(二)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和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并在选举日五日前张榜公布;
(三)在选举日三十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
(四)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会场;
(五)公布写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六)其他与选举有关的准备工作。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承担监票、计票、唱票、发票、登记和公共代写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以采取分次投票先选主任,再选副主任,最后选委员。具体方式在选举工作实施方案中确定。
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不受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投票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进行。
面积大、人口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另设若干分会场进行投票,但是,应当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并公告。
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介绍写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不能到场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投票。但是,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的行为。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请办理委托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后发放委托投票证,并在选举日两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设立选票发放处、秘密写票处、选票代写处和投票处。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每个票箱应当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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