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6)
第四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的,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一个月内进行补选;已足三人但是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由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其他候选人从本届未当选者中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若本届未当选者不能确定为候选人的,也可以重新提名候选人。但是补选村民委员会主任时,现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均可以列为候选人。候选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人数。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应当过半数。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五十条 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辞职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告,并在五日内报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的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和补选,参照本办法中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法定程序,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未经依法选举,指定、委派、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未经法定程序,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延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贿赂、涂改选票、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
(二)对举报选举违法行为或者对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三)采取抢夺票箱、撕毁选票或者起哄闹事等手段破坏选举秩序的;
(四)其他干扰、妨碍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册、集体资产、印章、工作档案以及其他事务移交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督促移交;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五十六条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推选或者罢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时,村民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委托投票。
第五十七条 在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置居民委员会的地方,农村集体经济改制未完成的,选举时应当适用本办法规定。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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