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2)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教育义务:
(一)树立优良家风,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二)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是非观念,教育未成年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三)与未成年人保持沟通、交流,掌握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成长规律,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
(四)配合教育部门、学校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开展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主动参与学校等组织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学生欺凌防控等工作;
(五)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收听、收看、阅读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和网络信息,监督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和内容,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指导教职员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知识和心理学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并将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处置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做好下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一)配备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协助学校制定并实施预防犯罪教育计划;
(二)设立心理辅导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对有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未成年学生进行重点辅导。发现未成年学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立即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
(三)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学生欺凌专题教育,完善处理流程、举报机制、复议申诉渠道等,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四)建立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沟通机制,指导其学习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知识。
第十六条 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在对已满十六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培训时,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含电子烟)、饮酒;
(二)非医疗目的滥用药物;
(三)多次旷课、逃学;
(四)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五)沉迷网络;
(六)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七)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八)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九)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十)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批评管教,但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干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时遇到困难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组织等寻求帮助,相关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及时提供帮助。
第十九条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并将情况通报监护人,责令监护人加强家庭教育;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采取训导、专题教育、心理辅导与行为干预等管理教育措施,或者可以根据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有关社会组织、单位、公民发现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流落街头、出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以及旷课、逃学在外等情形,可以予以劝阻、教育,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必要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第二十一条 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网络平台落实未成年人模式、实名认证、内容分级等防护要求,监督网吧、电竞酒店等场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可能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有权向网信、公安等部门举报。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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