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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条例(2)

第十六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加强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等方面工作,推进应急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公共安全保障和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边境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防教育工作,完善双拥工作机制,深化“五共五固”活动,建设边境党建红色教育基地,增强人民群众的国家意识、国门意识、国防意识。

公民、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边防执勤、管控活动,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第十八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军地军事设施保护协调机制,制定完善保护措施,保护军事设施,协调解决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问题。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第十九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生态保护第一,聚焦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预防外来物种入侵,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积极推动绿色发展,加快推进边境地区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

第三章 发展兴边

第二十条 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驱动、区域协调、绿色发展、开放共享,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转型,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实现道路通达和饮用水、电力、通信、气象、广电全覆盖;科学编制边境地区产业发展规划,在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用地审批、技术支撑等方面予以倾斜,统筹整合各类要素资源,壮大县域经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十二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边境地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协调推动铁路、航空规划和建设,提高公路等级,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构建以国省干线为骨干、农村公路和沿边公路为基础的国(边)防公路网络,提升边境地区路网密度和通达深度。

第二十三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能源规划和建设,优化清洁能源布局,落实涉边重大水电规划项目,加快电力联网,强化电网末端电源支撑,大力推进供电设施建设和改造升级,巩固提升农村电网,推动主电网覆盖边境地区,加大成品油、天然气运储设施建设,建设多能互补、军地共享的综合能源体系;加大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储备等的支持力度,推进绿色矿业和资源加工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水利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农村供水、重点水源、防汛抗旱减灾等工程,强化水资源调配能力、供水保障能力和防灾减灾抗灾能力。

第二十五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通讯网络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提升无线通信网络覆盖水平,强化重点工程安全、地质灾害、森林草原防火、边境防控等监测预警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国土空间、地理、气象等多渠道信息数据资源建设和智能化综合应用。

第二十六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边境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环境卫生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村容村貌整治、垃圾收运处置等民生工程,推进边境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边境乡镇、村(居)规划建设,优化村镇功能布局,建设边境地区高原和美乡村。

第二十七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优先发展符合边境地区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产业,推动产业园区、生产基地、开放平台等建设,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产品附加值,培育壮大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标准和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产业和企业。

第二十八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资源禀赋,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畜种改良和林草保护工作力度,提高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提升粮食生产能力,发展绿色生态产业,不断健全边境地区现代农牧业产业体系。

第二十九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旅基础设施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因地制宜发展红色、民俗、乡村、生态等相关文化和旅游产业,挖掘、保护、开发利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文化资源和文物古迹,促进边境文旅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条 边境地区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开放合作平台和智慧口岸建设,推动贸易合作、服务管理,优化通关流程,降低通关成本,提升口岸安全、综合服务能力和便利化水平。

第三十一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优化措施,有序开放传统边民互市贸易,建设边民互市贸易场所,逐步扩大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范围和规模,引导互市贸易向规范化、可持续化、多元化方向发展。

第三十二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应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强化政策协同、资金投入、技术支撑、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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