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条例(3)
第三十三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电子商务运营体系,优化物流网络布局,培育壮大边境地区电子商务市场,提升边境地区物流服务能力。
第四章 惠民富民
第三十四条 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应当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边境地区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社会保障制度,全面提升社会保障能力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对边境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大力发展教育、就业、医疗、住房、养老、文化等社会事业,不断加强社会保障工作,有效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三十六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教育投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发展基础教育,改善边境地区办学条件,引导优质学校到边境地区开展共建帮扶活动,提升边境地区办学、教学水平。(下转第四版)(上接第三版)
第三十七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服务和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完善医疗人才队伍建设机制,推进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加强边境地区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
鼓励优质医疗资源向边境地区延伸,开展对口帮扶和巡回医疗、远程诊疗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优化以居家为基础、村(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树立尊重、关爱、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第三十九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合理配置社会救助资源,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渠道,加强边境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方面救助,提升社会救助服务能力。
第四十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建设、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住房惠民政策,推进城镇安居工程、农牧民危房改造,提升抗震防灾能力,完善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四十一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文化润边工程,优化文化产品供给,推进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和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网络标准化建设,拓展公共数字文化网络服务。
第四十二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优先支持有条件的边境地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下经济、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巩固扶贫产业项目,探索发展飞地经济,广开边民增收渠道,激发边境地区发展内生动力。
第四十三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加强人民群众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支持高校毕业生、外出务工人员、退役军人、职工、劳模等到边境地区就业创业,优先扶助边境地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鼓励企业在边境地区投资兴业,促进人民群众就地就近就业。
第四十四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援藏省(市)、单位等沟通协调,发挥对口援藏优势,加大项目实施和资金投入力度,增加就业岗位,拓宽边境地区人民群众增收渠道。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加强边境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的考核和激励,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建立健全边境地区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精准帮扶机制。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加强边境地区法治建设,开展国家安全、涉外等方面的法治宣传教育,强化执法司法协作,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加强边境贸易、旅游、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法治保障。
第四十七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大数据运用,为社会治理、产业发展提供信息化支撑,为人民群众提供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第四十八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金融部门应当优化金融机构网点布局,鼓励有条件的边境乡镇增设网点,强化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加大对边境地区产业、民生等重点领域支持,助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九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审计、移民管理等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做好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工作。
第五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新闻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五十一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对破坏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五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对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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