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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条例(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创建工作职责,或者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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