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文件的决定(2)
3.修改后,原条文序号作相应修改。
二、废止省政府规章4部
(一)《吉林省实施〈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办法》(1996年1月1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
(二)《吉林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1999年2月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
(三)《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11月2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
(四)《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12年11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公布)。
三、废止省政府文件6件
(一)《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省级统筹暂行规定》(吉政发〔1991〕50号)。
(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政发〔2007〕39号)。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春市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示范区试点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4〕30号)。
(四)《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6〕36号)。
(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吉政发〔2018〕22号)。
(六)《吉林省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吉府法字〔1988〕18号)。
四、宣布失效省政府文件3件
(一)《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9〕54号)。
(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41号)。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林地清收还林工作的意见》(吉政办明电〔2014〕99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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