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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瓦里关全球大气本底站保护若干规定

省政府令[第149号]

《青海省瓦里关全球大气本底站保护若干规定》已经2025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罗东川

               2025年12月28日

青海省瓦里关全球大气本底站

保护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瓦里关全球大气本底站(以下简称本底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底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全球大气本底站,是指长期观测大气成分及其相关特性、反映全球尺度大气本底变化特征的观测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本底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本底站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底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相关保障机制。

本底站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应当加强本底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

本底站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宗、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民用航空管理等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本底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为本底站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底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本底站事权管理责任和气象财务管理机制予以保障。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省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本底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本底站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底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构建分级负责、贯通联动的执法体系,具体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五条 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涉及本底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有关部门应当征求省气象主管机构意见。

本底站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底站的保护要求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民用航空管理等机构。

第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及时设置本底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界碑界桩等界线标志,并将本底站地理位置及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遮挡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本底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界线标志。

第七条 本底站气象探测活动应当避开各种因素的干扰,保证气象设施的正常运行,准确获取气象探测信息。

本底站应当如实记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引起观测记录异常的事件。

第八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本底站气象探测环境监测,利用红外热成像等技术手段依法开展监测预警,及时发现和制止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九条 本底站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本底站应当立即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和所在地州、县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所在地州、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所在地州、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本底站气象设施正常运行,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技术保障。

第十条 本底站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本底站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对危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保护本底站气象探测环境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统筹解决补偿资金,并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支持全球大气本底与青藏高原大数据应用中心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和发展,开展温室气体动态监测、碳中和分析评估技术研发与应用服务,推动生态气象数据产品跨行业跨领域融合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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