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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自贸离岸债业务发展若干规定(2)

第十五条 支持自贸离岸债投资主体通过场外或者场内市场达成交易。

投资主体通过托管机构、商业银行等依法办理相关清结算业务。

第十六条 托管机构、承销机构等相关主体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以及反逃税的责任,确保相关业务依法合规。

第十七条 参与自贸离岸债业务的相关主体应当建立相应的业务决策机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提高风险应对能力,防范自贸离岸债违约等风险。

第十八条 支持建立健全自贸离岸债跨境监管与执法合作机制,加强跨境投资主体保护,防范化解跨境风险。

支持自贸离岸债市场加强与新加坡、伦敦、香港等国家或者地区的合作与交流。

第十九条 参与自贸离岸债业务的相关主体可以依法约定涉外民事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适用法律。

鼓励参与自贸离岸债业务的相关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优先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优先选择通过本市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调解组织等解决涉外民事争议。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涉外民事争议并书面约定仲裁地的,鼓励优先选择上海作为仲裁地。

鼓励参与自贸离岸债业务的相关主体申请金融市场案例测试。

第二十条 参与自贸离岸债业务的相关主体以欺诈发行等方式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主体合法权益的,依照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在沪机构的指导下,本市支持建立自贸离岸债自律管理机制,完善自律规则、业务指引、标准协议文本等,规范市场发展,加强投资者保护。

第二十二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制定自贸离岸债相关支持政策。

本市通过上海金融发展资金,在一定期限内为自贸离岸债业务提供专项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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