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行业协会商会条例(2)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商会,发起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材料,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行业协会商会筹备期间,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名义开展与筹备无关的活动,不得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
第十三条 成立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将本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建设工作内容纳入。
章程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市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行业协会商会的章程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变更登记事项、修改章程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核准章程。
行业协会商会出现法定注销情形的,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未及时开展清算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根据章程规定的活动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在内部设立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但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地域内,设置代表其开展活动、承办交办事项的代表机构。
行业协会商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其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章 会员及内部治理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实行会员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单位以及个人可以申请加入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设定相同的会员入会标准,保证平等的入会权利。
异地商会不得吸收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活动、接受服务;
(四)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执行行业协会商会决议;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行业协会商会的会员未经授权,不得以行业协会商会名义开展活动;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行业协会商会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由行业协会商会全体会员组成,会员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力机构,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会费标准,以及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对更名、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对内部矛盾的解决方案作出决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因会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履行义务,导致行业协会商会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条件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影响正常决策机制运行,且章程没有规定相关处理措施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对会员进行重新确认。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按照章程的规定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职权。
理事人数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设监事的,监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数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设监事会。
监事不得由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工作人员兼任。
监事、监事会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列席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会议,履行相关监督职权;在理事会不履行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监事、监事会可以主持调解内部矛盾,形成调解方案或者协议,并督促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建议并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是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但聘用的秘书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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