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行业协会商会条例(3)
行业协会商会设会长(理事长)一人,会长(理事长)任期以及副会长(副理事长)人数、任期由章程规定。会长(理事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任职规定。
行业协会商会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行业协会商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领导,对理事会负责。
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应当专职,秘书长和会长(理事长)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提供经营服务、接受捐赠或者资助等途径筹措经费。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收费业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头重复收费;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付费购买产品、服务等,或者参加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资助、捐赠;
(四)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财务和银行账户,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和业务范围使用财产,维护财产安全,保障财产价值,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的票据管理,指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使用财政票据或者税务票据。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内部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一)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
(二)会费标准、依据和服务内容;
(三)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或者决定;
(四)章程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行业协会商会功能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根据会员需求提供下列服务,引导会员发展:
(一)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
(二)开展行业研究,发布行业信息,推动行业科技成果转化;
(三)引导会员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组织技术交流合作、市场拓展、专业培训等活动;
(四)向有关部门、单位反映侵害会员权益的行为,协助会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向有关部门、单位反映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协助会员参与市场公平竞争;
(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自律公约、职业道德准则、竞争规范等自律制度,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引导会员自律;对违反自律制度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可以按照章程采取警示、通报等自律措施。
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对行业协会商会实施行业规则、行业自律措施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复核。
第二十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市场需求,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为会员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合作提供专业化服务:
(一)组织会员参加国际交流合作、展览展销以及经贸洽谈等活动,与境外行业协会商会、国际组织建立合作机制,推动标准互认、人才交流和技术合作;
(二)收集和发布国际市场信息,提供境外投资政策、法律环境、市场动态以及风险预警等信息咨询;
(三)协助会员应对跨境投资贸易纠纷、知识产权保护等事宜,提供跨境商事纠纷调解、法律咨询、仲裁协助等服务;
(四)组织跨国经营管理、国际商事规则等培训服务,提升会员国际化经营能力;
(五)代表行业参与国际标准规则制定、多边行业对话,依法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可以通过建立健全争议协调、利益协商等工作机制,发挥协商协调功能,处理相关争议纠纷,代表本行业对涉及行业发展的事项进行沟通协商,维护行业合法利益。
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专业调解组织,制定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
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开展以下活动,履行社会责任:
(一)参与乡村振兴、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对口合作等工作,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
(二)参与社区治理和民生改善,组织会员开展社区服务、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等活动;
(三)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组织会员提供物资供应、技术支持、应急救援等服务;
(四)推动绿色低碳与可持续发展,引导会员参与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开展污染防治、循环经济推广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入会,阻碍会员退会;
(二)在会员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三)通过协商协调、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排除、限制竞争;
(四)利用行业影响力,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社会活动;
(五)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认证、表彰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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