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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2)
历史文化名镇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不得破坏或者遮挡体现历史建筑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确需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实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制度。

历史建筑所有人为保护责任人;历史建筑属于直管公有房屋或者由房屋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为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按照历史建筑具体保护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

(二)保障建筑安全,确保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及时采取隐患或者风险排除措施,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三)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对历史建筑的管理工作。

历史建筑的使用人应当配合保护责任人履行保护责任。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镇应当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和历史风貌,合理布置生态绿化、人文景观、休闲休憩等设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镇河湖水系系统治理,采取水岸联动、沟通水系、调活水体、修复生态等措施,加强跨界水体共保联治,提升河湖生态品质和功能。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镇应当保护古园林以及古树名木、古井、古桥、古塔、牌坊、碑刻、围墙、廊棚、驳岸、水埠等历史环境要素;对有关历史环境要素开展修缮活动时,应当优先采用传统工艺、材料。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设置户外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与历史风貌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自然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现有户外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

除国土空间规划另有安排外,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不得新设架空线,并逐步实施既有架空线入地。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因历史文化名镇保护需要,有关建筑间距、退让、密度、面宽、绿地率、交通、市政配套等无法达到标准和规范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环境改善和整体功能提升的原则,制定适合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技术规定。

历史文化名镇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名镇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文物管理、房屋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编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防火安全保障方案的编制加强技术指导。

第二十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中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传承利用

第二十一条 本市坚持以传承利用促进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将历史文化传承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生活,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作用和经济使用价值,注重民生改善,打造历史底蕴丰厚、特色鲜明、活力多元的历史文化名镇。

本市推动历史文化名镇传承利用与城市更新相结合,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支持各区建立与历史文化名镇特点相适应的建设、运营、治理机制,鼓励各方主体参与历史文化名镇传承利用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中历史文化资源的搜集、保护、整理和研究,推动历史文化名镇志编修,挖掘相关建筑、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的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以及历史文化资源特点,推动历史文化宣传展示设施、场所建设,宣传历史文化名镇的历史沿革、风物特产、风貌特色、民风民俗等。

第二十三条 本市推动历史文化的传承和弘扬,鼓励讲好名镇故事,提升历史文化影响力。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对讲解员、志愿者、导游的培训;市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第二十四条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历史文化名镇中开展授徒、传习、展示和传播、交流等活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传承。

鼓励老字号企业在历史文化名镇中以活态展示、体验工坊、主题研学等形式,促进老字号传统技艺传承与品牌传播。

本市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

第二十五条 支持历史文化名镇提升旅游业态,完善旅游服务设施,开发民间民俗文化旅游产品,促进历史文化名镇旅游与红色旅游、乡村旅游、生态旅游、研学旅游、科技旅游等业态相融合,推动文化休闲和旅游资源的联动发展,打造高品质文化休闲旅游目的地。

第二十六条 鼓励利用文物建筑、历史建筑进行文化遗产展示,支持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利用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美术馆、陈列馆、纪念馆等,开展主题陈列展览和特色商业、民宿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虚拟展示、智慧导览、互动体验等产品和场景的开发创新,提升历史文化名镇传承利用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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