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邮轮经济发展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七十七号
《上海市促进邮轮经济发展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2月30日
上海市促进邮轮经济发展若干规定
(2025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市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邮轮经济全产业链融合,做优做强海洋主导产业,推动建设具有全球资源配置能力的亚太区域邮轮经济中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邮轮经济发展应当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优势集成、协同推进,安全至上、绿色发展的原则,强化创新驱动,推动区域联动和国际合作,构建由枢纽港、总部港、制造港组成的邮轮经济发展模式。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市促进邮轮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发挥邮轮服务保障统筹协调机制作用,深化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作,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重大问题。
相关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邮轮服务保障管理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促进邮轮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邮轮旅游市场培育和行业规范,指导邮轮旅游产品开发推广和邮轮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等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邮轮口岸管理和服务,培育邮轮总部经济,促进邮轮消费等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邮轮港口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管理,指导邮轮航线开发等工作。
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推动邮轮设计、建造、维修改造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金融、网信、市场监管、统计、公安、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邮轮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海事、海关、移民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负责保障邮轮航行安全、优化通关环境等工作。
第五条 邮轮相关行业组织应当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规范行业秩序,推动行业交流,促进邮轮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六条 本市推进中国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建设,建立健全促进邮轮旅游发展的管理模式和制度体系,激发市场活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邮轮旅游目的地。
市文化旅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政策先行先试,加强邮轮产业政策创新。
第七条 本市加强邮轮枢纽港建设,鼓励邮轮公司以上海为母港以及始发港开发不同船型、不同航程的国际邮轮航线。
本市有序发展外国籍邮轮多点挂靠航线,鼓励外国籍邮轮在国际航线运营中连续挂靠包含上海在内的两个及以上境内邮轮港口。
本市探索试点邮轮无目的地海上游航线,鼓励国际邮轮以上海为始发港,在经批准的水域范围内进行海上巡游,期间不停靠任何港口并返回始发港。
第八条 鼓励邮轮公司和旅行社等相关企业加强邮轮旅游产品供给,开发多种类、多层次的邮轮旅游线路,丰富多业态融合的消费场景,提升船上消费服务功能,优化岸上游体验。
本市发展空海、海陆、江海联运旅游产品,推动邮轮与飞机、高铁、内河游轮等交通方式相结合的邮轮消费模式。
第九条 鼓励邮轮公司拓宽邮轮船票销售渠道,推动直接销售、代理销售等多类型船票销售模式。交通部门应当加强邮轮船票管理,推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鼓励旅行社提供包含交通、住宿、餐饮、游览等在内的包价邮轮旅游产品。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加强规范指导。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船票销售中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 本市发展邮轮入境旅游,加强邮轮旅游目的地建设和宣传推介。鼓励邮轮公司开展多母港运行,增加访问港邮轮艘次,吸引更多境外游客乘坐邮轮入境。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海事、交通、移民管理等部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施邮轮优先进出港保障措施,推动完善引航服务,建立健全联合查验制度,提高邮轮港口通航服务水平;海事部门会同气象、交通等部门完善特殊天气情况下的邮轮通行保障机制;长江口航道管理部门加强长江口航道综合治理和技术研究,推进航道体系建设,保障航道通行能力。
第十二条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在港口、航道等区域加密布设气象探测设施,推进消雾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技术研发和应用,为邮轮进出港提供专业气象服务。
第十三条 商务、交通、公安等部门在海关、海事、移民管理等部门支持下,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邮轮专区建设,优化通关流程,提高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水平,不断提升国际邮轮口岸通关综合服务保障能力。
本市在国家移民管理部门支持下,推动邮轮入境免签等出入境政策优化,加强政策宣传与推广,优化服务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商务、交通、市场监管、药品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配合海关、海事、移民管理等部门,优化监管措施,提升邮轮靠港补给便利化水平,保障邮轮运营所需的食品、日常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应急救援物资、船舶备件等物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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