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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邮轮经济发展若干规定(2)

市交通、商务、文化旅游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编制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常用低危物资清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明确允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补给与国际邮轮运营相关的常用低危物资种类和数量,并定期更新。

本市鼓励邮轮公司在邮轮港口周边选址建设国际邮轮物资配送中心。相关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探索推动在邮轮港口及周边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场所。

第十五条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交通等部门完善港区及周边交通基础设施,优化交通组织,实现邮轮港与公共交通的便捷连接。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公安机关优化邮轮港区内部治安、交通安全等管理,保障港区安全有序。

相关区人民政府配合移民管理部门划定口岸限定区域。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应当接受检查和管理。

市交通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推进邮轮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改造,督促港口经营人加强设备维护保持正常运营,推进以上海为母港的邮轮按照法定要求使用岸电;支持绿色燃料等新能源、新技术的应用。

第十六条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港城融合联动发展,促进滨江岸线、港口周边沿线的文化、旅游、商业、体育、展会等深度融合,推进邮轮主题旅游度假区建设,提升游客接待、邮轮服务、休闲度假、消费购物、国际化支付、多语种服务等功能。

第十七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优化邮轮公司总部相关激励政策和便利化措施,鼓励境内外邮轮公司在本市注册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建设邮轮公司总部基地,形成总部集聚效应。

第十八条 本市加强邮轮制造港建设,培育完善产业创新生态,推进健全邮轮制造产业链,提升高端制造竞争力。

本市推动建立邮轮研发设计体系,强化邮轮总装建造能力,拓展邮轮维修改造业务,做强邮轮产业链配套体系,推动建设世界级邮轮设计建造基地。

本市推动邮轮核心系统集成和关键装备研发,加强邮轮船舶材料、动力推进、安全保障、通信导航、综合监控、能耗管理等技术应用研究,提高邮轮安全、智能、绿色水平。

本市推动邮轮配套产业建设和企业集聚发展,支持邮轮配套装备研发,推动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邮轮装备、产品标准及技术服务体系。

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产业资源和配套政策,协调保障大型邮轮建造、重点技术研究及产业化工作。

第十九条 市、相关区人民政府结合财力状况和资源优势,对邮轮经济发展予以支持。

地方金融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邮轮经济发展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完善邮轮综合保险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条 相关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强化邮轮服务保障信息共享。邮轮公司、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市加强邮轮经济统计,构建科学的邮轮产业统计指标体系。交通、商务、文化旅游、统计等部门应当开展邮轮统计调查分析,加强邮轮数据研究。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商务、交通、文化旅游、人才、海事等部门应当加强邮轮人才培养和引进,推进邮轮设计制造、邮轮运营、高端服务等邮轮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置邮轮经济相关专业,开设相关课程,支持与邮轮相关企业等共建邮轮人才实训培养基地,实现产学研合作,推进产教融合。

鼓励相关企业、学校、专业机构等开展邮轮人才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纳入本市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相关区人民政府建立邮轮船员服务中心,提供邮轮船员招募、派遣、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邮轮公司、港口经营人和相关企业应当加强运营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相关要求。

市有关部门完善邮轮突发事件联动应对机制。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就邮轮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邮轮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开展应急演练,并督促邮轮公司和相关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文化旅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邮轮文化品牌建设,加强邮轮文化宣传和邮轮知识普及。鼓励邮轮公司加大创新力度,打造具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地方特色的主题航次,促进邮轮旅游与文化深度融合。

邮轮旅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尊重邮轮礼仪。

第二十五条 本市加强邮轮经济领域国际交流合作,鼓励与相关企业、国际组织等在航线开发布局、邮轮旅游产品推介、人才培养等领域开展合作,支持举办各类交流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调解、仲裁、诉讼相衔接的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推动邮轮相关纠纷高效便利解决。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判、仲裁活动中依法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尊重邮轮行业交易规则和习惯,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提供规则指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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