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长沙市自动驾驶汽车发展条例(2)

第十四条 鼓励通过举办研讨、交流、峰会、论坛等活动,开展自动驾驶汽车领域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基地和研发机构,支持本地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承载能力、技术安全标准等实际情况,合理规划相关应用场景车辆的总量,分阶段、按区域开放重点应用场景。

支持开展新业态技能培训,加速培育新兴岗位,促进劳动力市场动态平衡。

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动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内容,结合现有资源统筹规划、有序建设必要的自动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现有道路可以通过改造现有设施方式推进;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按照智慧城市要求和自动驾驶汽车发展规划逐步推进。自动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应当考虑各种自动驾驶技术路线发展需求。

鼓励市场主体依法参与自动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管理本市自动驾驶汽车服务管理平台,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传车辆运行安全相关数据。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自动驾驶汽车与智慧交通、智慧城市深度融合,构建实时动态感知、协同决策规划、远程控制与管理的运营管理体系。

第十八条 支持通信运营企业建设适应自动驾驶汽车发展需求的通信网络,保障自动驾驶汽车专用无线电通信频段的安全应用。

第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建设自动驾驶高精度导航电子地图公共服务体系,建立自动驾驶高精度导航电子地图生产、众源更新、安全应用和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规定配合做好高精度导航电子地图快速审核等工作。

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自动驾驶汽车时空数据安全。相关测绘单位在开展自动驾驶高精度导航电子地图测绘项目前,应当书面告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第四章 上路通行管理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确保安全、方便管理的原则,根据智慧城市及自动驾驶汽车发展需求划定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通行路段和区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在适当位置设置必要的标识或者提示信息。

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本市行政区域内自动驾驶汽车通行进程,并推动自动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与周边城市互联互通。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开展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驶期间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具备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车辆状态等功能,配备应急装置,放置车辆号牌,在车身配备能够提醒其他车辆和人员注意的显著标识,激活使用车辆自动驾驶系统时应当开启车辆自动驾驶模式安全提示。

乘车人应当注意自动驾驶汽车车内安全提示,并遵守乘车安全规则。

第二十三条 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主体开展道路测试活动,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者货物。

在开展示范应用活动时,自动驾驶汽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搭载探索商业模式所需的人员或者货物,但是应用主体应当提前告知搭载人员及搭载货物的所有人、管理人相关风险、计费规则,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展下列自动驾驶汽车场景应用活动:

(一)除校车业务以外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车等客运服务;

(二)除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

(三)摆渡接驳、治安巡逻等城市运行保障;

(四)国家和本省、市支持开展的其他场景应用。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自动驾驶汽车按照从简单到复杂、低风险到高风险的原则,开展应用场景创新。

第二十五条 自动驾驶汽车因发生故障驶出规定通行的区域、道路,或者出现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驾驶人、安全员或者平台安全监控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立即采取人工接管、开启危险警示灯、降低行驶速度并将车辆行驶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等措施降低事故风险。

第二十六条 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安全员或者平台安全监控人员等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处置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应当迅速撤除现场,恢复交通,可以依法自行协商处理。

自动驾驶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属于驾驶人或者安全员操作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或者安全员进行处理;属于自动驾驶系统原因导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主体进行处理。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数据、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建立自动驾驶汽车安全管理联动机制,构建覆盖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电子零部件供应商、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等产业链关键环节的安全责任体系,完善风险评估、等级测评、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等机制。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