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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的通知(2)
一般处罚
给予警告。
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不同违法行为和后果,将其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结合执法实际细化为不同裁量阶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从其规定:

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违法行为终了且在法定期限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此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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