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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025年9月1日邵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5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武冈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文物古迹、传统村落,古树名木、历史河道、古码头、古井、古桥等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法律法规对文物、传统村落、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邵阳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监督和指导;武冈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武冈市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统筹、部门实施、公众参与的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武冈市古城保护与建设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古城保护中心)承担。

武冈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的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村(居)民做好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

第四条  武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邵阳市人民政府根据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需要,给予资金支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投资、技术服务、志愿服务,或者以建筑物、构筑物出租、入股等方式,依法参与保护工作。

武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武冈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处理并反馈。

第五条  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历史风貌的完整性、社会生活的延续性。

武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立保护对象名录和数字化档案,设立保护标志,明确保护管理措施和责任人,实行分区分级分类保护管理。

武冈市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时,应当将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六条  武冈城墙范围内区域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区域为历史城区,其范围东至赧水西岸,南至赧水北岸,西至武强路、西城墙一线,北至城壕路、同保路、解放路一线,具体范围由武冈市人民政府根据保护规划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武冈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历史城区“两山环抱、资水绕城、渠水穿城、三城并置”的山水格局和城池格局,保护街巷格局,保护大炮台、小炮台、济川门、清渠门、庆成门、迎恩门等体现城池格局的标志物遗存。

在历史城区内开展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风格和色彩进行控制,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空间尺度和历史要素的完整性,采用传统、仿传统材料和沿袭传统建造工艺,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视线廊道、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武冈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武冈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古城保护中心的意见。

在历史城区内安装遮雨篷、太阳能、空调、空气源、阳光棚以及地上管线、计量装置等设施,应当与武冈历史文化名城整体风貌相协调。乱搭、乱建、乱牵、乱挂等违法行为,由武冈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包括西直街、木货街、穿城河、和合街、太平门等五个街区,其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体范围由武冈市人民政府根据保护规划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武冈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原有风貌和空间尺度、视线廊道,控制街巷两侧建筑高度与界面连续性,严禁擅自拓宽或者缩小;保护街巷中的古树、古井、老院墙、传统路面铺装、绿化植被等历史环境要素;保护传统街巷名、传统地名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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