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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武冈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武冈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古城保护中心的意见。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武冈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且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武冈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古城保护中心的意见。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武冈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进西直街等步行街建设,做好业态引导工作,推动历史文化街区文化旅游及相关产业发展;根据交通管理实际需要,依法对其实施交通管制。步行街管理办法由武冈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武冈市人民政府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灭失或者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保护类型发生变化的,武冈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文物主管部门、古城保护中心及时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经依法报请批准后予以调整。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对于无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不明的历史建筑,由实际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其所有权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使用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武冈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资金、技术等支持或者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武冈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和古城保护中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批准。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武冈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征求古城保护中心意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历史建筑周边建设项目,不得危及历史建筑的安全,建筑风貌应当与历史建筑整体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  武冈城墙是指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城墙,包括墙体、城门及其遗址遗迹。

武冈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武冈城墙保护规划,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立含有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管理机构的档案资料,依法采取措施对城墙遗址、墙砖(石)及其它构件进行保护。按照武冈城墙保护规划完成修复的城墙墙体及其附属建筑纳入武冈城墙进行一体化保护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非法占有、买卖武冈城墙的墙砖(石)、碑刻等文物构件,不得在墙体上刻划、涂污,不得在武冈城墙保护范围内乱搭乱建、种植作物等。

第十条  武冈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穿城河的历史线型及走向,保护攀龙桥、化龙桥等古桥,保护河道两侧历史驳岸、古码头、石阶等各类滨水空间和绿化植被。

武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两侧传统建筑的保护与整治,保持或恢复传统风貌特色及空间尺度。

第十一条  武冈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依法保护黄埔军校二分校旧址(包括中山堂、李明灝故居、法相岩公园)、雪峰山抗战遗址、抗日阵亡将士纪念碑、蔡家塘农民协会旧址等近现代革命遗存,设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弘扬革命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擅自拓印摩崖题刻、革命标语等。

第十二条  武冈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对传统文化、艺术、民俗和民族风情的保护、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实施全域全要素保护。

武冈市人民政府文旅广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上头园、四季岩新石器时代遗址、都梁侯国遗址、申家祖山窑址等古遗址保护和考古发掘工作;支持武冈丝弦、武冈祁剧、技子拳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活化传承和利用。

武冈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文旅广体主管部门对地方特色食品制作技艺开展调查、挖掘、整理工作,建立武冈卤菜、武冈铜鹅、米粉等制作技艺档案及数据库,鼓励和支持开设特色体验馆,弘扬地方特色饮食文化。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以及艺术品、民间藏品交易展示场馆等;拍摄影视作品、文艺创作、设立民间艺术传习等基地,发展特色文化创意产业;开展“六月六尝新节”、石羊走马灯等民俗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管理,履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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