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3)
历史城区内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完善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武冈市人民政府消防安全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古城保护中心、街道办事处制定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四条  武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武冈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和危险房屋治理工作,建立多元的社会化房屋安全风险化解机制。
武冈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武冈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房屋地基、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因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事故导致房屋受损;经过设计的居民自建房,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安全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的其他明显安全隐患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拒不委托的,武冈市人民政府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代为委托。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危险房屋修缮处置办法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危险房屋修缮处置具体办法由武冈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危险房屋名义违法违规拆除或者改造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名城保护工作中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对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由武冈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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