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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4)

  (六)所称“经认定的省部级研发机构”包括省部级政府部门认定的技术研究院、技术工程中心、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研发机构。

  (七)所称“Ι类知识产权”均不包含转入的Ι类知识产权,且申请企业应在权利人中排名前三;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八)如无特殊说明,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九)所称经营异常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或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结果为准;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失信主体名单为准。

  (十)所称“对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质量进行评价”,是指依据《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试行)》组织开展的评价工作,不包含加分项。

  (十一)企业只需按照自身所获得最高一级称号参加复核工作。

  (十二)所称“简单更名”,是指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仅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经营异常以及主导产品发生变化等)。

  (十三)在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启动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工作,可按照原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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