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15日安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停车场的管理,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文峰区、北关区、殷都区、龙安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依据规划独立或者配套建设的以及临时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区人员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临时停车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停车场的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统筹、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国防动员、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国防动员等相关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泊位总量。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公共交通状况,合理布局停车设施。
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老旧城区改造腾出的土地,符合条件的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公园绿地等地下空间资源可以优先用于停车场建设。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可以建设停车楼、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第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确定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的经费保障,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改造停车场。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停车设施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
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鼓励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鼓励单独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设置为临时公共停车场。
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区域停车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实行分时段停车和限时停车的,应当公示停车时段、停车限时和停车规范等内容。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全市停车信息共享,建立便捷、高效的城市智慧化停车管理服务体系。
第三章 停车场使用和经营
第十七条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公开确定经营者。
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自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区、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信息;
(二)权属证明材料;
(三)停车场位置、停车位类型、停车场平面示意图、方位图和泊位数量等;
(四)交通组织方案、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基本信息;
(六)符合国家、省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设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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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