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
(七)收费方案、计时计费设施清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变更事项向城市管理部门重新提交。
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经营者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专用停车场由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维护和管理。管理者应当制定和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住宅区人员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开放。
鼓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停车场。
第二十条 根据不同路段、时间的停车需求状况,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实行免费停放和收费停放两种方式。
实行收费停放的路段和时间,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加强管理、调节需求的原则共同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差别化、阶梯式收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标明经营者信息、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按照规定收取停车服务费用,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三)保障停车场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四)维护停车场内车辆行驶秩序和停放秩序,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活动;
(五)实行停车场智能化管理,提供电子计费、在线支付等智能化服务;
(六)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违反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擅自设置、毁损、移动、拆除停车设施、设备;
(二)运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停车场;
(三)在停车场内从事仓储、展览等与停车无关的活动;
(四)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利用其他公共场地收取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停车场内从事仓储、展览等与停车无关的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利用其他公共场地收取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停车场相关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停车场扶持资金的;
(三)对相关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适用区域以外的景区、交通枢纽等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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