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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2025〕第5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25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

 

                                                                   市  长  刘  靖

                                                                   2025年12月31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

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沧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沧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市政府组织起草,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或者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由市政府依照立法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可以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政府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司法局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

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政府立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探索建立依托社会力量为政府立法提供智力支持的制度机制,通过建立政府立法研究基地、政府立法专家库等形式,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政府立法活动。

市司法局可以根据我市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管理制度,拓宽政府立法联系基层人民群众形式,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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