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4)
第三十六条 政府规章实行立法后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政府规章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程序依照《河北省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评估报告是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完善配套制度、改进实施措施或者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 政府规章实行动态清理制度。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政府规章组织实施单位或者市司法局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清理政府规章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市司法局、起草责任单位按照分工对起草、审查、审议等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进行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编辑出版正式版本、外文版本的政府规章汇编,由市司法局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2022年5月24日发布、2023年12月6日修正的《沧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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