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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

2.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3.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项;

4.区域协调发展事项;

5.公共资源配置事项;

6.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需要由本级决策机关决定的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领导应当贯彻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本级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

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起草决策草案,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初审、合法性审查初审等程序。

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别牵头做好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其他部门依据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决策事项的执行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决策实施及评估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开展所需经费应当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保密和信息公开的规定。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启动决策事项建议征集程序,拟定年度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年度目录)草案,报决策机关审定,并经同级党委同意后,由决策机关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年度目录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计划完成时限等内容,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实行调研制度。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并结合实际,拟定决策草案。
  对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应当在起草说明中明示相关法律风险。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实行公众参与制度。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一般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发函、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进行。

决策事项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听取不同所有制、不同组织形式、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区域市场主体以及协会、商会的意见,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出具审查结论。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有关专业性问题开展研究,论证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成本效益等问题,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履行保密义务,并在论证报告上署名、盖章。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实行风险评估制度。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决策事项风险评估。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第十六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事项风险预判、实施主体选择、经费保障等事项,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形成决策事项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完成决策草案起草工作后,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决策机关办公机构:

(一)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定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

(三)起草说明、决策依据;

(四)向社会公众以及相关单位征集意见和反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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