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4)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决策承办单位未按要求如期提交决策草案进行集体讨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依法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谎报、瞒报或者漏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调整、执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沧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沧州市人民政府令〔2020〕第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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