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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4)

  第四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示:

  (一)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外网网站上公布;

  (二)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公布;

  (三)印制行政许可手册,并放置在办公场所供查阅;

  (四)在办公场所张贴;

  (五)其他便捷有效的公示方式。

  第四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相关行政许可决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外网网站或者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事项涉及主体,包括任职资格行政许可事项拟任人员,金融机构拟投资人或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主体,以及申请人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员、审批人员等。

  第四十六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规定中的“日”均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七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支持通过相关电子信息系统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人通过相关电子信息系统提出申请的,符合相关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相关电子信息系统向申请人发送的通知书、决定书等各类行政许可文书,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对行政许可事项材料、条件、办理时限等相关要求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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