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3)
2023年12月14日,天河区院向区人社局、区市监局分别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人社部门加强对网络招聘平台的监管,督促市监部门加大力度整治“空壳公司”和虚假人才招聘广告,推动共同履行保护求职者信息安全的职责,规范行业治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两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区人社局开展专项行动,出动450人次执法检查,2次约谈平台企业,责令平台对检察机关移送的61条线索中的6家虚假招聘企业和17家风险企业账号采取封禁、警告、限流等措施。推动平台填补漏洞,采取升级AI识别技术和信息屏蔽系统、建立信息依规审计和动态风控制度等举措,向辖内210家企业开展法治宣传;区市监局开展专项行动,对“空壳公司”和虚假广告等进行综合治理,将61条线索中的5家异常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进一步扩大排查范围,将18.19万户次违规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对异常登记风险开展动态监测预警,确定高风险企业超过11万户次,查办虚假身份材料登记线索1578条,立案查处96宗违法广告案件,罚款157.31万元。
天河区院会同区网信部门对本案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确认相关企业或被平台采取账号封禁等措施、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招聘平台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技术防护、填补漏洞。
【典型意义】
网络虚假招聘不仅损害求职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就业市场秩序。检察机关聚焦网络招聘行业监管漏洞和关键环节开展检察公益诉讼监督,通过研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加强类案监督,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引导网络平台从规范整改、加强内控、升级技术防护等方面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构建“检察监督+行政执法+平台自律”的多元共治格局,推动网络招聘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案例四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周某某等人“网络开盒”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开盒”  公益损害赔偿
【要旨】
针对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公开发布并附带侮辱性言论煽动网络暴力的“开盒”行为,检察机关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对“开盒”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侵权责任,加大对“网络开盒”等行为的司法惩戒力度,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间,周某某等六人(含部分未成年人)在某境外软件上创建、管理专门用于“开盒”的三个频道。六人通过共享、购买及利用“社工库”机器人搜索等途径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并先后在上述频道内发布1200余条包含明星、“网红”、社会热点事件当事人等不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浏览量超过400万次。六人通过在频道内发布广告、互相推荐等方式,增加频道热度,并吸引他人付费查询、购买个人信息,从中非法牟利。同时,六人在发布部分个人信息时,附加侮辱性评语,甚至组织、煽动频道关注者对“开盒”对象进行电话、短信骚扰和辱骂,严重侵害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4月,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安区院)在履职中发现本案线索。经初步调查后,发现本案“开盒”行为涉及众多社会公众人物的大量个人敏感信息,并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因本案公益损害侵权主体与刑事责任主体不完全一致,侵权行为地分属多地,且刑事案件已分案处理,为一并追究公益损害共同侵权责任,临安区院于2024年6月24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发布公告。
为全面核实公益损害事实,临安区院先后前往陕西、广东、湖南等地开展调查取证,查明侵权行为人的动机等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内容,以及多名被害人因被“开盒”网暴遭遇线下骚扰的客观危害后果。因本案可查证的侵权行为人的获利较少,获利金额不能真实反映本案公共利益受损情况,据此认定公益损害赔偿金不足以体现司法惩戒功能。对此,临安区院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法学高校、消费者协会、网信办等单位的专家开展论证。综合考虑“开盒”的信息数量、种类、造成的社会危害、治理修复成本、侵权行为人经济能力、刑事罚金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侵权行为人共同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公告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2025年4月11日,临安区院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周某某等人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个人信息;周某某等人及部分监护人共同承担10万元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检察机关起诉后,鉴于各被告已在开庭审理前自行删除涉案的相关个人信息、注销相关账号,故撤回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同年8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各被告已支付上述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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