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2月26日第2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2025年12月2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企业技术中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科技创新规划、开展科学研究和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科技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创新的体制机制。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担国家责、做国家事,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对创新能力强、体制机制好、示范作用强、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开展重大产业技术攻关,带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指导协调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商同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坚持总量控制、优中选优,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 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科技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具有较为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产学研用协同机制,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企业具有开展重大创新活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必须全部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0万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3)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0万元;
(四)具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所推荐企业技术中心是否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说明。
第八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已是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程序和要求与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评估论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评估,确定认定复核结果。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在受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认定工作,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并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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