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3)
第二十九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企业技术中心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科技创新和关键指标进展(每年4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9月底前报送当年上半年),企业技术中心有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时,应及时报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三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等信息向社会公开。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34号令)同时废止。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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