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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高技规〔2025〕17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强化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重大科技创新成果高效转化应用,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12月29日

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强化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重大科技创新成果高效转化应用,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建好管好用好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产业创新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产业创新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估等管理行为。

  产业创新中心定位于技术创新类平台,是培育壮大未来产业、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战略力量,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产业创新中心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担国家责、做国家事,聚焦重大战略产业发展需求,原则上由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行业上下游和高校院所优势创新资源组建,协同开展行业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系统性集成技术研发,孵化产业链高成长中小企业,打造产业协同创新生态。

  第三条 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强化创新生态建设,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打造“政产学研用”紧密合作的创新生态;

  (二)聚焦国家战略需求,锚定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战略目标,全链条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展关键工艺、关键装备、关键材料开发验证,加速自主创新成果工程验证和迭代升级;

  (三)强化概念验证和中试能力,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产业前沿技术研发和竞争前商品试制,创制产业技术标准,推动产业技术变革;

  (四)坚持平台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五)开展知识产权集中运营,整合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创新成果,综合集成为系统解决方案;

  (六)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培育发展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促进区域产业集群发展、创新发展;

  (七)深化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成果转化、人才激励、科技金融等改革举措;

  (八)深化与各类创新主体合作,联合国家和地方创新平台,构建长期稳定的协同创新网络。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产业创新中心领域布局,指导产业创新中心组建、创新能力建设、开展运行评价,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政策。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是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产业创新中心申报,完善组建方案、创新能力建设方案,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组织产业创新中心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开展日常运行管理;强化产业创新中心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做好审计、监察等工作;按规定给予产业创新中心补贴资金、配套专项支持政策。

  第六条 组建产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应在行业中具有显著创新优势和较大影响力,负责整合行业创新资源,制定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牵头组建产业创新中心法人企业,落实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条件、多方筹措经费,保障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第七条 产业创新中心一般以企业法人实体形式运行,股权结构多元、独立运营、自负盈亏,治理结构清晰,运行机制灵活有效。法人企业是实施单位,由牵头单位联合现有创新平台基地、上下游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力量,通过共同出资、协作研发、技术入股、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组建,负责产业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升级改造等工作。

  第八条 产业创新中心应广泛吸纳地方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投资,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入股。

  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为持续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鼓励产业创新中心设立投资基金,为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

  第九条 产业创新中心应通过提供创新服务、承担国家和地方项目、出售孵化企业股份、增资扩股、接受捐赠等方式,扩大运行资金来源。

  第十条 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先行先试人才激励政策,通过股权、期权、分红权、奖励等多种形式,以及科技人员兼职兼薪、双跨单聘、离岗创业等方式,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

  第十一条 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共享制度,推动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试制车间等创新资源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促进技术成果向市场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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