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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三章 布局组建

  第十二条 产业创新中心布局建设在重大战略领域,创新方向定位于获取未来产业竞争新优势的某一特定产业技术领域。

  第十三条 产业创新中心结合相关产业规划和重大工程实施,按照“需求对接、国家统筹”方式进行部署,采取“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原则予以推进。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划实施需要,研究提出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布局领域和方向,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知。

  拟组建的产业创新中心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目标定位明确,技术成果和创新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阶段发展目标可测度、可实现;

  (三)基础条件良好,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拥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四)规模优势突出,组建资金、人才规模、设施投入等显著高于行业内现有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

  (五)组织体系清晰,具备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与商业化、创业投资与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基本功能;

  (六)运行机制健全,具备符合行业创新特点的人才激励机制、成果共享机制、协同创新机制等。

  第十五条 主管单位根据产业创新中心布局的领域和方向,择优推荐牵头单位,并指导其编制组建方案,函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论证,督促主管单位、牵头单位完善组建方案后,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创新中心组建。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启动组建工作后,产业创新中心进入筹建期,可暂以“XX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组建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主管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对处于筹建期的产业创新中心加强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等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产业创新中心的筹建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按期达到组建方案明确的筹建期发展目标,完成组建任务后,实施单位应编制筹建期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单位提出正式确认为产业创新中心的申请。

  主管单位对申请确认的产业创新中心开展评估,通过后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确认申请。

  第十八条 对不能按期达到筹建期发展目标、完成组建任务的产业创新中心,在筹建期结束前,可由主管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延长筹建期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原则上,延长筹建期的时限不能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筹建期满未完成组建任务的,取消产业创新中心资格,不得再以“XX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筹)”名义开展工作,由主管单位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后续事宜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对主管单位申请确认的产业创新中心总结报告、评估结果及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正式确认为“XX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纳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序列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过程中需要国家资金支持的,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单位编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第三方评估论证、主管单位决策后,将资金申请报告、决策文件、评估论证报告等函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主管单位决策文件主要包括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预期目标、总投资、拟申请国家补助资金额度,以及对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产业创新中心组建目标、任务要求的核定意见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核定总投资,按比例明确国家补助资金额度,并结合年度资金安排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鼓励地方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域产业创新发展需要,推动省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建设。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单位要做好产业创新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逐年总结评估产业创新中心运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主管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产业创新中心上一年度建设运行情况和关键指标进展,如有重大科技成果,应及时报送。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3年对产业创新中心组织开展运行评价,对照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重点评价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支撑战略产业发展、创新生态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开放共享、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以及创新投入、研发人员、成果转化收入等数据指标。

  产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价材料由实施单位编制,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第三方机构意见,商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

  未参与运行评价的产业创新中心,视为放弃产业创新中心资格。在评估年度新组建的产业创新中心,可不参加当年的运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产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档。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产业创新中心,给予3年优化提升期,如下一次评价仍未合格,按程序撤销产业创新中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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