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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二十五条 产业创新中心如需调整组建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应及时向主管单位报告;如不影响产业创新中心功能实现,由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如影响产业创新中心功能实现,或涉及法人主体更名、股权变更、破产重组等重大调整的,由主管单位提出调整建议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二十六条 产业创新中心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督促产业创新中心进行整改,情节严重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将撤销产业创新中心资格,收回国家补助资金,并将相关单位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产业创新中心利用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和国有资产登记,杜绝国有资产账外运行,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进入筹建期的产业创新中心,根据建设需要,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规定,研究通过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条 发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创新中心科技成果孵化转化企业,以及依托产业创新中心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

  第三十条 支持产业创新中心研发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优先纳入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产业创新中心应依法采购本国仪器设备、工业软件、操作系统等。

  第三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运行评价结果,组织产业创新中心申请国家后补助资金支持。

  第三十二条 主管单位会同产业创新中心所在地有关部门,在资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三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产业创新中心,鼓励企业和企业家捐助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产业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XX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EmergingIndustry Innovation Centerfor XX”。

  第三十五条 承担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的团队原则上不得再承担其他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任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2018〕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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