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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高技规〔2025〕1747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放大和产业化应用,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建好管好用好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我们制定了《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12月29日

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放大和产业化应用,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建好管好用好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估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中心,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 中心建设运行要坚持党的领导,以国家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坚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畅通科技成果及时应用到具体产业和产业链渠道,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中心建设的主要目的是:

  (一)坚持目标导向,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布局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切实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国家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关键领域环节,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

  (三)坚持需求导向,搭建高校院所实验室技术与产业界桥梁,牵头组建产业创新联盟,提供技术研发、集成、概念验证、中试放大条件,加强对外开放服务,强化高质量产业技术供给。

  第四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主动组织或参与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开发,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加强中试能力建设,研判市场需求及产业态势,通过建立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等,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系统集成,推动平台仪器设施对外开放共享,为行业提供高水平共性技术服务平台;

  (三)推动技术转化应用,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承担国家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持续不断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发挥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之间桥梁作用,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实现自我造血良性循环;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集聚国内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强化研发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培养,打造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重要载体;

  (五)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发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优势,围绕平台建设管理、成果转化应用、人才培养评价等方面开展体制机制改革探索,积极承担上级单位组织的改革试点任务;

  (六)开展行业交流合作,在确保科技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前提下,为行业应用国际先进技术、制定采用国际标准、推动国际技术转移扩散等提供支撑服务。加大宣传力度,提升中心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

  (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支持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指导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论证中心组建方案,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启动建设;对完成筹建任务的中心,予以核定并进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实施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四)组织中心运行评估、日常调度、重大成果报送,依据运行评估结果,组织中心申请相关资金支持。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集团)是中心建设的主管单位,主要负责:

  (一)组织所属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

  (二)组织中心组建任务、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验收,以及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等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给予中心资金和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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