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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2)

  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中央企业(集团)管理的中心,平台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申请作为共同主管单位,共同主管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加大保障力度。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仍通过牵头主管单位报送。

  第七条 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主要负责:

  (一)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文件要求,推进中心组建;

  (二)落实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三)承担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中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国家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主管单位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中心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组建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重大战略部署、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装备研发、重点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坚持“少而精”原则,择优部署建设中心。

  第九条 拟申请中心组建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六)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七)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中心一般应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需要实体化运行,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建立完善的人员独立管理、财务独立核算、资产归属清晰、组织高效有序的运行管理制度,评估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十一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依托单位按规定赋予主任在科研活动组织、人员聘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充分自主决策权。

  第十二条 中心原则上只能有一个依托单位,鼓励优势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中心。中心原则上只在依托单位挂牌,不在参建单位挂牌。承担中心建设的团队原则上不得再承担其他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提出中心建设领域布局。依托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组建方案并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鼓励地方和部门层面的中心优先申报。

  第十四条 主管单位采取适当形式对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将符合条件的组建方案推荐给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主管单位推荐,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论证。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论证意见综合研究后,择优确定拟启动组建的中心,并通知相关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启动组建工作后,中心进入筹建期,可暂以“××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组建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主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监督管理制度,对处于筹建期的中心加强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等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中心的筹建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按期达到组建方案明确的筹建期发展目标、完成组建任务后,依托单位应编制筹建期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填写中心评估表并附相应证明材料,于筹建期结束后3个月内向主管单位提出正式确认为中心的申请。筹建期间,主管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建设进展的监督管理,确保按照组建方案开展各项任务。

  中心利用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和国有资产登记,杜绝国有资产账外运行,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主管单位对申请确认的中心应按照中心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对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确认申请。

  第二十条 对不能按期完成组建任务的中心,在筹建期结束前,可由主管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延长筹建期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原则上,延长筹建期的时限不能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

  筹建期满未完成组建任务的,取消确认为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的资格,且不得再以“××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由主管单位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后续事宜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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