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25〕1728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执行的质量和效率,我委制定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12月29日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执行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和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和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聚焦办好国家层面的大事难事急事,充分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
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建设,应同步通过编制规划、制定政策、创新体制机制等措施,完善投入机制,提高投入效率,确保干一件成一件。
第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方式安排到项目,其项目决策、建设实施管理等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研究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总体要求、安排原则、安排方案、管理制度,组织申报和审核下达投资计划,并组织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一专项一办法”的原则,制定各专项的管理办法或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期限、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投资支持标准、资金安排方式、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下达流程、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措施等。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汇总申报单位,主要负责组织申报和审核项目,编报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和汇总资金申请报告,提出项目单位和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建议,督促有关方面按要求执行好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对本地区或本领域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每年印发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的通知,明确投资计划编制的主要原则、重点安排方向、工作进度安排和有关工作要求等。
第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方向和使用要求,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做好申请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储备,并切实保障前期工作的深度和质量。
第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根据项目储备情况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下一年度分领域投资需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领域投资需求进行初步审核和统筹平衡,研究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总体安排方案(以下简称投资安排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条 对于中央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并明确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中央单位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在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投资概算核定手续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对于其他项目,应当依据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管理规定,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按程序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根据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等,统筹做好本地区、本单位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汇总、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分年度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计划有关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年度建设内容、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是否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按规定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项目单位和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等;
(二)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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