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
(三)投资计划绩效目标;
(四)管理办法或工作方案等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应明确到具体项目。只有对于建设标准和支持标准清晰、项目量大面广,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难以逐一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才可以通过打捆或切块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对于以打捆方式安排的专项,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应将多个具体项目打捆后申报;对于以切块方式安排的专项,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申请年度投资计划时可不明确到具体项目。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申报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后,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对于经审查后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文件,应当视情形予以退回、要求重新报送或补充报送材料。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根据经批准的投资安排方案,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确需对投资安排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履行有关程序。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安排金额、项目单位(法人)及项目责任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等事项,提出投资计划转发(分解)下达,以及项目建设实施、招标投标、监测调度等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并同步下达投资计划绩效目标。
打捆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明确安排的项目数量、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安排总额、建设任务等,切块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明确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安排总额、建设任务等,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负责分解安排到符合条件的具体项目。
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应当对投资计划分解安排的合规性负责,并根据专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将分解项目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对于明确到具体项目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应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对于按打捆或切块方式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中央单位应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
第四章 计划执行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中央单位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高质量推进项目建设实施,推动加快资金支付进度,避免出现资金闲置沉淀和挤占挪用,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及时发挥效益。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衔接,推动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及时、足额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
第十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因项目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者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总投资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按照规定权限办理投资计划调整。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对年度投资计划转发、分解和执行的监督检查,必要时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投资计划及其投资项目开展灵活机动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涉及具体项目的监督管理和处罚等,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监管的结果应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对于巡视、审计、督查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或问题较为严重的地方和中央单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暂停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核减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规模或收回已拨付的中央预算内投资。
对于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良好的地方和中央单位,应当视情况通过通报表扬、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等方式予以激励。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下达、执行和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30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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