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2)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当年评为“较差”等次,并按程序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记录。对于存在非主观造假,但数据与客观实际差异较大的情况,可根据集中审核和现场核查专家意见,对相关单位评分结果进行调整。
第九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单位给予后补助奖励,调动高校院所等单位开放共享积极性。
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单位,科技部根据集中审核和现场核查专家意见,向主管部门反馈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单位进行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限期一年整改,并在整改期间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改善科研条件专项、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中限制新购仪器。整改期满后,科技部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整改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核查检查。整改完成后方可参加下一次评价考核。
第十一条 对于整改期满后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科技部组织约谈整改单位,并通报其主管部门。
对连续两次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单位,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单位所属的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科研仪器开展调配划拨。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国科办基〔2022〕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自评报告(提纲)
2.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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