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订单农业合同规范指引》的通知(2)
交付成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关标准的确定应当符合农业生产实际、以可量化的方式清晰表述,避免标准畸高或者使用“优质”、“名品”等可能引起歧义的模糊表述。
第十条 合同双方对成品收购价格和付款期限作出的约定,应当依法依规并根据农产品的品种结构、适种情况、品质等级、市场供需、消费周期、价格波动等情况合理确定。双方可以协商约定“保底价+市场浮动价格”、“最低收购价+产品销售利润分成”等机制应对市场变化。
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第十一条 合同双方对违约责任作出的约定,应当依法依规、明确具体,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农产品收购主体提供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约定、未按承诺及时提供技术指导或者提供错误技术指导、未按照约定收购农产品或者拖延支付货款,以及生产主体未按照约定的种植养殖要求从事相关活动、交付的农产品不符合约定等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所须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双方对违约责任作出的约定应当对等公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主体可以要求农产品收购主体将其在相关广告和商业宣传中承诺的“保底收购价格”、“技术指导服务”、“灾害补偿”等对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内容写入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双方对争议化解方式作出的约定应当依法依规、具有可执行性。双方可以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有关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农产品生产主体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还可以约定仲裁优先条款,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指引所称订单农业,是指生产主体与收购主体通过订购合同来安排农产品生产的一种农业产销模式。农产品生产主体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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